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政策扶持各个地方不断的开发农村建设新农村,而许多农民的土地也纷纷因为需要建设建筑而被征收, 当然这肯定是需要给予补偿的, 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有许多对补偿不满的农民们想要进行起诉但是却不知道主体,那么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呢?山东土地征收律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且这种补偿和征收工作的机关也有严格的限制,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的主体需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区级规划以上的机关。
1、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2、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