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莘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2016年因高速占地,需要征用张先生合法承包的土地。张先生认为其征收手续违法且补偿价格过低,不同意交出涉案土地。2016年10月29日,张先生地上的附属物被清除。张先生遂来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李艳龙律师,李律师结合张先生的陈述,向张先生说明该清除行为为镇政府组织实施,之后在李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依上述规定,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张先生限期交出,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告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作出了确认该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