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等内容均作出了规定。但某些地方政府依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2017年淄博市某县政府拟征收某村耕地,制定的补偿价格为2.7万元每亩(包含所有补偿费用),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因此老百姓均不同意。但协助征收实施单位某镇人民政府采取了强制清除地上物,强行施工的方式实施其征收行为,给老百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当地被征地农民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针对征收程序中存在的违法强制清除行为我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之诉。但某镇政府试图将相关责任推卸给村民委员会,并让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承担责任。2018年9月4日某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我方起诉的裁定。
针对该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方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之处,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几经波折后该案终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在认真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判决。
至此,本案依法获得了公正的判决。2019年中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